(1)具有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正确。

(3)具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5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3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5件。

(2)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2件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8)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


破格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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