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1)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3)具有指导实习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1年以上。
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件。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5)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破格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业绩与成果中的3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