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3)具有指导实习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1年以上。


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件。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5)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破格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业绩与成果中的3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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