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系统掌握所从事专业在国内外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3、对所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聘任馆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聘任馆员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馆员5年以上。
4、不具备上述学历者,聘任馆员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奖1次以上,或省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二等奖3次以上。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获市一等奖4次以上(节目类奖项取各门类奖项前2名)。
2、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2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3、获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3名)。
4、出版有 ISBN书号的群众文化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合著仅限2人,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有ISBN书号的个人专业作品集1部以上。
5、在具有CN刊号期刊、ISBN书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CN期刊上发表)。
6、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市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篇以上(需提供
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7、独立在公开刊物、国家级媒体、新媒体发表文艺作品
8 篇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10件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以上展览10件以上。8、获全国辅导奖或全国组织奖1次:省辅导奖或省组织奖3次:市辅导奖或市组织奖5次。
9、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省以上非遗名录1次。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市以上非遗名录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