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文博系列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文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文博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文博单位从事考古、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文物鉴定等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面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完成一定水平的专业研究报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成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


聘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参与考古勘探项目20个以上;或参与田野调查项目5个以上;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1000件(套)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或独立完成藏品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参加5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独立推广(宣讲)大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或中型陈列展览2个以上;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5个以上,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须保护、修复、复制100件以上文物藏品;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为主要成员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等项目)3个以上,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或著作上发表考古绘图100个版面以上、文物摄影照片200 个版面以上。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考以上八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


1.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2.获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限前5名)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3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限前3名);

3.在CN 刊物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至少有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限前3名);

6.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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