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包括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文化站、文化宫、职工俱乐部、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等)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专职从事群众文化研究,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向群众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技能,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创新,对群众文化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群众文化专业主要有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

第三条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本专业全省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组织、指导水平。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


1、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以上(需提供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2、在公开刊物发表文艺作品6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8件以上;或入选市以上展览8件以上(以上作品需独创独著)。

3、获得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三等奖限前5名)。

4、在CN期刊、ISBN书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县(市、区)及以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在CN期刊,ISBN书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5、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省以上活动或一等奖1次(限前3名);市以上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限前2名)或二等奖3次(限前2名)。

6,主持组织的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获市以上组织奖2次,或县组织奖4次以上。

7、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市以上非遗名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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