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河南省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二条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统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


(一)长期从事统计制度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对其他统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导。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统计师,或担任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过县以上或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或大规模统计调查任务。


(一)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类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统计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5 年以上。


(一)工作业绩突出,从事统计专业工作近五年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二)组织统计资料编辑工作。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省辖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三)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省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项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四)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编辑的统计资料,1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统计调查相关研究成果、政策建议2 次被省辖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省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次被县级以上领导批示或3次被县级主管部门采

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或承担完成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和独到见解,对统计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课题通过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

(六)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入数据挖掘的能力,解决统计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改进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认可。


1.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统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统计专业的发展。(附省级部门成果鉴定)

2.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者译著,或者合著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3.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研究成果。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以上统计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工作,并经省以上统计主管部门认可。

(三)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著或译著(限前3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五)统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或受到省直厅局或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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