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比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五)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六)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能力经历须与工作经历相符):
1.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或检测等技术工作;或参加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标准、定额、计价规则、计价补充规定、规范、范本的编制工作;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国省道或4项以上县乡道养护工程的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2.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并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3.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省辖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通过评审或批准。
4.在工程建设或养护项目中推广应用1项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评价机构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5.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厅)级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技术项目的工艺研究、工艺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工作并参加撰写技术报告。
6.参加完成1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的筑养路机械、车辆、船舶等的技术经济评价并参加撰写评审报告或负责2项以上险性事故、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
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设计的机械专用维修机具,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或完成的项目总成大修,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8.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1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较好地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9.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2项以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轨道、航道(港口)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等工作。
10.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现代化生产管理方法,有较丰富的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中专毕业,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获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或符合第1-3 条中的1条以上:
1.作为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
2.作为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作为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工程咨询奖或优秀勘察设计奖、行业管理奖1项。
4.作为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5.作为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6.作为完成人,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项,通过审查或验收。
7.参加完成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通过评审或批准。
8.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计价规则、计价补充规定、规范、范本已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鉴定并颁布实施。
9.参加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批或交付使用;或参加施工、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试验检测等的工程项目,已通过主管部门交工验收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10.参加完成1项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得到推广应用。
11.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公路、轨道或航道的养护工程项目,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12.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项目中,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经专家评审认定。
13.参加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或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经省级同行专家鉴定或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荣誉称号。
14.参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公开发行并已被推广应用;或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