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教练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为:一级教练(中级)、高级教练(副高级)。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1)掌握本专业(项目)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

(2)了解国内外本专业(项目)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本职工作加以运用。

(3)熟悉本专业(项目)训练方法、技术标准、比赛规则和现代训练管理办法。

(4)具有选拔培养和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优秀后备人才并取得较好成绩的能力和经历。

(5)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训练中较复杂技术、训练方法等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6)具有按运动员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的能力和经历。

(7)具有对运动员训练教学和参加省以上比赛指导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8)具有指导和培养二级教练员的能力和经历。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二级教练职务3年以上;

(2)本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二级教练职务4年以上;

(3)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并获得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退役后从事体育教练员工作1年以上。


各级各类体校:

单项:由本人训练培养1年以上,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或越级输送1名以上运动员,所输送的运动员须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5年内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录取名次。

(2)在4年内有3人达到一级运动员或有1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3)独立培养的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人次前6名或在省运会上有2人次获得冠军,或超省青少年纪录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集体项目:由本人训练培养1年以上,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4名或越级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所输送的运动员须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4年内有4人代表省辖市(下同)级队参加省运会以上比赛并取得前6名以上成绩。

(2)在2年内有2人代表省级队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并取得前8名。

(3)在2年内有2人在省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2次前3名。省级专业运动队;

单项:直接培养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奥运会项目:

(1)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录取名次,或参加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前3名。

(2)有1名运动员入选国家队或培养2名以上运动健将。非奥运会项目:

(1)参加全国空模、海模、跳伞和其他非奥运会项目锦标赛获得冠军或有2人次取得前3名以上成绩。

(2)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棋类正式比赛录取名次或独立培养1名围棋六段选手。

(3)参加全国武术、散打最高水平正式比赛有2人获得前3名。

集体项目:直接培养训练1年以上的队或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足、篮、排球队进入甲级队或其他集体项目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进入前8名。

(2)代表省青年队参加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前6名。

(3)有1人入选国家队并参加亚洲、世界三大比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论(译)著,本人撰写10000 字以上。

(2)在省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独著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专业学术会上获奖独著论文1篇或宣读有价值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为独著)。


破格评审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任现职以来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独著学术论文3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各级各类体校:

(1)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5名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有1人在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得前3名;或在城运会、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得2人次前 3 名;或有2名以上运动员参加全国足、篮、排球比赛获得前8名,其他集体项目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前3名。

(2)独立培养训练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有3人次获得冠军或超全国青少年纪录并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直接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3名一级运动员。

2、省级专业运动队:

(1)独立培养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3年内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前8名;或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3名;或获得全运会比赛前6名或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前3名。

(2)有2名以上运动员参加全国足、篮、排球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前8名,其他集体项目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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