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播音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播音系列特点,制定本条件。

播音系列职称的名称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称(其中,播音指导为正高级职称,主任播音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称;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称,初级职称实行直接考核认定,不再评审。



(1)较好地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水平;

(2)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擅长某类节目播音或主持,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有特色,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要求,是本单位播音业务骨干,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3)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在广播电视台工作的,每年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或聘任期内从事纪录片、宣传片等精品节目创作不少于5个。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的,每年创作并上载节目不少于15个,或主持定期播出节目的不少于一档(12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播音工作满3年;或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校,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满4年;

(3)中专毕业,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满5年并从事播音工作满15年。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直单位的人员,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省辖市的人员,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2项,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2项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2项。

(3)参与网络音视频节目制作,播出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获得省级网信管理部门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优秀作品一等奖1项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

专业竞赛前3名两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作具有很好网络传播力的精品节目两项以上,通过专家鉴定。

(4)在培养优秀网络音视频人员,青少年语言艺术普及上积极贡献,培养的人员参加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省级专业竞赛取得前5名3人次以上。不符合业绩成果条件(1)的参评人员,应根据评委会的要求进行现场答辩。

(5)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撰写两篇与本人主持节目相关,具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业务总结2篇;或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2万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可包含节目创作体会、行业发展思考等专业领域的相关内容)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一级播音员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一级播音员职称,除专业基础理论、业务能力符合一级播音员要求外,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

(3)获得省辖市或厅级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优秀新闻工作者或省辖市级“好播音员”、“好主持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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