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审查技术报告的能力和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或省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②参与过1项国家、行业、省级或2项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和编写工作。
⑤参与过2项以上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研制等技术工作。
④参与过2项以上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控、环境自动监测、环境信息系统等工程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建设等工作。
⑤参与过2项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评价工作。
⑥参与过2项以上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监控、环保工程监理、环境信息;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保护或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技术工作。
⑦参与过2项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节能减排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应用工作。
⑧参与过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文件编写或修订工作;或在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中,3项被认定为合格以上。
⑨作为技术骨干负责中型以上企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或污染治理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参与过1项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设计或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4)取得环境保护类技师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专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至(8)中的2条):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励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并把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环境、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1项国家、行业、省级或2项企业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
(6)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2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操作规程(手册),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7)作为第一作者,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限第一、二作者,每篇收录字数不少于1000字)。
(8)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通过相应部门鉴定(验收)。
(9)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制定1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中长期、综合规划,或2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单项规划;或制定1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废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噪声控制工程或环境监控、环境信息、环境自动监测、环境网络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包括方案制定、图纸绘制、文件编写)、建设任务,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技术骨干,连续2年负责中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的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格。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复。
(1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2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和研制,并通过相应部门鉴定(验收),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13)在省辖市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1项省辖市(厅)级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域污染治理方案、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辖市(厅)级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应部门鉴定(验收)。
(14)参加完成3项县级以上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环保工程监理、环境信息、环境统计、环境规划、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项技术工作,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表彰。
(15)参与完成2项以上各类环境质量报告书或污染源调查与评价、环境生态调查与评价、省部级大型专项污染整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与监测等技术报告的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影响评估等技术报告的编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16)参加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引进、推广应用2项节能减排新技术于工业生产实践中,获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相应部门鉴定(验收)。
(17)参加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完成1项县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通过验收。
(18)在环境保护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拔尖人才”、“技术能手”等称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