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且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一)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二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主审,或主持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
(一)本科毕业并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连续满5年以上。
(二)累计5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评为优秀或表彰审计项目,或1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表彰项目。
(二)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省辖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用,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担任企事业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期间,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突出,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统一刊号(CN)财经类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际期刊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工作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公开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独立撰写 3万字以上,并且至少为第三作者。
(三)主持、承担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开展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四)主持、承担开发的大数据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