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实行评聘分离。注重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学术水平。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具备了相应的工作能力与学术水平,企事业单位结合岗位情况择优聘用,机关公务员与参公人员不与工资挂钩。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1.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


应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能对档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指导,能总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能独立完成档案的收集和接收、鉴定、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工作。

(3)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种以上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4)能利用馆(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参与完成1种以上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编辑工作,本人累计编纂5万字以上。

(5)熟悉档案现代化管理系统。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本单位档案目录的加工和数字化扫描任务并提供有效的检索、利用等。


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正式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著作、教材等,本人编纂1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并获省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均限前5名)。

(4)本专业学术成果,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5)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与能力”条件、“工作经历与业绩”条件2条以上、“研究成果与奖励”中的第(一)条及“研究成果与奖励”其他条件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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