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对书稿的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
2.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稿和文字加工能力,能对稿件的质里提出指导性意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编辑人员的能力,所培养、指导的中青年编辑获得主管部门或行业单位的表彰、奖励。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编审岗位满5年以上。
2.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出版单位从事编辑工作满一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聘任时间累计满5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在出版行业从事编辑工作满1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编审职称。
申报编审者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独立编辑出版国家级重点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2册以上;或省部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4册(200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1/3者,可相当于1部图书)以上;承担6部以上志书(含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
2.责编或独立策划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报刊中的文章获国家级奖2项以上,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个人独著作品获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学科一等奖2次以上。
3.策划、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1次以上,或获省部级期刊奖2次以上;编纂出版的志书获全国优秀方志奖1次以上,或获省部级优秀图书奖2部以上。
4.出版社人员年均责编稿件不少于4~5 种(120万字或100小时)以上,复审者年均不少于13种(270万字或200小时)以上;终审者年均不少于18种(420万字或300小时)以上;期刊社人员责编的稿件年均40篇(20万字)以上,终审的稿件年均120篇(80万字)以上;史志办人员责编、终审稿件年均35万字以上;图书美编年均设计图书封面不少于36种,或设计版式不少于60种,期刊美编年均设计期刊封面及版式不少于6期。
5.责编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有3种再版重印,或有1种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复审、终审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有10种再版重印,或有2种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
策划、责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累计实际发行磁带或光盘8000盘以上;期刊社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1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30篇以上,或终审编发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2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50篇以上;或获国家级奖5篇以上;史志办出版省级志书、专志8部以上,或出版市(地)级志书1套(或年鉴5部),并全面指导10部市、县志的编写。
6.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较高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获得国家级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编审破格评审条件。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除符合正常申报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条以上:
1.策划、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奖2种。
2.获国家级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3.责编、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
4.个人著作或论文获国家级学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