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第二条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胜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具有组织、指导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高业务技能的能力;
3.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4.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本科学历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人员,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5年;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 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2.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4.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5.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6.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7.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8.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经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认定,不少于1万字的调研报告一篇;
10.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入选全国或河南省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