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担任省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1次以上,或担任省辖市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一个完整章节以上;或编写一部己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编写或参加编写5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核心类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BN)的国外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4、独立完成审计论文、调查报告1篇以上获得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三等奖以上,2篇以上获得省辖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二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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