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从事统计制度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对其他统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导。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统计师,或担任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过县以上或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或大规模统计调查任务。
(一)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类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类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统计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5 年以上。
(一)工作业绩突出,从事统计专业工作近五年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二)组织统计资料编辑工作。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省辖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三)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省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项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四)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编辑的统计资料,1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统计调查相关研究成果、政策建议2 次被省辖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省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次被县级以上领导批示或3次被县级主管部门采
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或承担完成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和独到见解,对统计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课题通过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
(六)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入数据挖掘的能力,解决统计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改进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认可。
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以上统计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工作,并经省以上统计主管部门认可。
(三)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著或译著(限前3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五)统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或受到省直厅局或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