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协调相关专业解决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
(5)省辖市以上工程师每年到基层开展调研、咨询服务、科技推广、技术培训、调查规划设计,及到县以下挂职、驻村、扶贫等时间不少于30天或聘任以来累计不少于150 天。
(6)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工程项目或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林草工程项目、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2个项目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主持引进、实验和示范推广林草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
④主持设计或开发林草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⑤主持完成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
⑥主持完成自然保护地规划、调查、监测项目2项以上。
⑦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管理项目2项以上。8主持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科技项目或生产项目3项以上。
⑨主持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成功救护省级重点或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2次以上。主持编制县级以上林草灾害、防治、监测、营造林作业设计2项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专业科技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2)培育林草新品种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辖市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1项),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林草新品种、林草新技术项目2项,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省辖市级以上林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森林经营方案等3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辖市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3次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林草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并经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合格(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参加完成)。
(9)主持完成园林绿化工程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规划设计3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主持完成园林绿化工程施工2项以上,绿化面积达30万平方米(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1项以上,绿化面积达15万平方米),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1)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省辖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林草劳动模范、绿化奖章等荣誉称号。
(12)参加编著出版本专业专著,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撰写2万字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万字以上);或编制省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限前7名。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破格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需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须符合(1)(2)(11)条中的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