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或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县级以上工程项目或科技项目主持人,或2个项目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引进、实验和示范推广林草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④设计或开发林草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的主要完成人。
⑥自然保护地规划、调查、监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⑦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管理项目1项以上。
⑧参与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科技项目或生产项目3项以上。
⑨从事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成功救护省级重点或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2次以上。
⑩参与编制县级以上林草灾害、防治、监测、营造林作业设计2项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中专毕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专业科技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培育林草新品种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指技术发明人)。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2项(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项)科技项目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林草新品种、林草新技术项目1项,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林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经营方案等2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7)参加完成县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3次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2次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参加完成林草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并经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合格。
(9)参加完成园林绿化工程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规划设计3项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2万平方米以上,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采纳。
(10)参加完成园林绿化工程施工2项以上,绿化面积达10万平方米,(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1项以上,绿化面积达5万平方米),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1)在本专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省辖市级以上“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者。(其中:县级以下人员获县级以上“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省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者)
(12)参加编著出版本专业专著,撰写1万字以上;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加撰写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或编写本专业培训资料或技术手册,撰写2万字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万字以上);或编制省辖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破格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需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须符合(1)(2)条中的1条)。